【轉發】「專科以上學校兼任教師聘任辦法」第17條、第19條,業經本部於中華民國112年5月9日以臺教人(一)字第1124201148A號令修正發布,請查照。
教育部 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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機關地址: |
100217 臺北市中正區中山南路5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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承 辦 人: |
吳嘉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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聯絡電話: |
02-7736-613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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電子郵件: |
chialing@mail.moe.gov.tw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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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 文 者: |
宏國學校財團法人宏國德霖科技大學 |
發文日期: |
中華民國112年05月09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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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文字號: |
臺教人(一)字第1124201148D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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速 別: |
普通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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密等及解密條件或保密期限: |
附 件: |
(2件) 發布令影本(含法規條文)( A09000000E_1124201148D_senddoc8_Attach1.odt、A09000000E_1124201148D_senddoc8_Attach2.pdf,共二個電子檔案 ) 1121293377_1_A09000000E_1124201148D_senddoc8_Attach1.odt (附件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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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 |
旨: |
「專科以上學校兼任教師聘任辦法」第17條、第19條,業經本部於中華民國112年5月9日以臺教人(一)字第1124201148A號令修正發布,茲檢送發布令影本(含法規條文)1份,請查照。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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