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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轉發】為落實私立學校編制內職員權益保障,重申各校應善用各種溝通機制,適時透過勞資會議妥善說明並確實於校內章則予以規範。

【轉發】為落實私立學校編制內職員權益保障,重申各校應善用各種溝通機制,適時透過勞資會議妥善說明並確實於校內章則予以規範,併請轉知所屬人員遇有勞資爭議情形,得運用之處理機制及扶助措施一案,請查照。

教育部   書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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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旨: 為落實私立學校編制內職員權益保障,重申各校應善用各種溝通機制,適時透過勞資會議妥善說明並確實於校內章則予以規範,併請轉知所屬人員遇有勞資爭議情形,得運用之處理機制及扶助措施一案,請查照。
 
說明:  
一、 依監察院114年10月30日院台教字第1142430539號函辦理及本部109年6月10日臺教人(五)字第1090071902號書函(諒達)續辦。
二、 查私立學校編制外職員前經勞動部公告,自103年8月1日起適用勞動基準法(以下簡稱勞基法),相關權益悉依勞基法、勞工請假規則及勞工保險條例等勞動相關法令辦理;惟編制內職員非勞基法適用對象,渠等退撫及保險事項分別適用私校退撫儲金制度及公教人員保險法,其他權益相關事項包括進用、差假等,基於與學校間之私法聘僱關係,由各校於相關規章或聘約中訂定。次查私立學校法第51條、學校財團法人及所設私立學校內部控制制度實施辦法第8條規定,學校法人及所設私立學校應建立內部控制制度,並就教職員工有關出勤、差假等人事事項,訂定管理規章及設計作業程序。
三、 邇來監察院及立法院接獲私立大專校院編制內職員陳情,其勞動權益未獲保障,造成相關權益受損。考量私立學校編制內、外職員之適用人事管理及勞動相關法令各異,各校應通盤檢視編制內職員之勞動權益保障相關規章,如有規範未明確或不足之處,於可行範圍內,朝不低於勞基法之方向修正調整並具體規範於校內章則,且適時透過勞資會議等校內協商機制,就編制內、外職員權益之差異妥善溝通、說明,以合理維護同仁權益。
四、 另請轉知所屬人員如與學校間遇有勞資爭議情形,得妥善運用以下調解機制及相關扶助措施:
(一) 查勞資爭議處理法第3條規定:「本法於雇主或有法人資格之雇主團體與勞工或工會發生勞資爭議時,適用之。」第4條:「本法所稱主管機關:在中央為勞動部;在直轄市為直轄市政府;在縣(市)為縣(市)政府。」,次查勞動部依勞資爭議處理法第6條第5項之授權規定,訂有勞資爭議法律及生活費用扶助辦法。
(二) 承上,私立學校無論編制內、外職員,基於與服務學校間之私法聘僱關係,相關權利義務事項係由各校於校內章則或職員聘約中訂定,遇有勞資爭議情形,職員得依學校自訂規章循校內程序提起救濟;或得依勞資爭議處理法所定程序處理,如編制內職員就請求雇主給付職業災害損害賠償爭議有提起訴訟之需求,亦得依前開規定提出訴訟扶助申請。
五、 又為衡平私立大專校院編制內、外職員勞動權益,本部自111年起業將「編制內職員勞動權益保障推動績效」列入「教育部獎勵私立大學校院校務發展計畫要點」及「教育部獎勵補助私立技專校院整體發展經費核配及申請要點」之核配基準,鼓勵各私立大專校院持續提升編制內職員勞動權益保障。為掌握各私立大專校院辦理情形,本部將視學校運作情形,適時至學校辦理實地訪視,以促進是類人員權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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