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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轉發】函轉衛生福利部為促進社會工作人員執業安全,114年持續辦理「全國社會工作人員及社安網所聘專業人員團體意外保險」

【轉發】函轉衛生福利部為促進社會工作人員執業安全,114年持續辦理「全國社會工作人員及社安網所聘專業人員團體意外保險」

教育部  函   
  機關地址: 100217 臺北市中正區中山南路5號 
  承 辦 人: 林婉雯 
  聯絡電話: 02-7736-7822 
  電子郵件: becky0630@mail.moe.gov.tw 
  
受 文 者: 宏國學校財團法人宏國德霖科技大學 
 發文日期: 中華民國114年03月04日 
 發文字號: 臺教學(一)字第1140022209號 
 速  別: 普通件 
 密等及解密條件或保密期限:  
 附  件: (0件) 無附件 
  
  主 旨: 函轉衛生福利部為促進社會工作人員執業安全,114年持續辦理「全國社會工作人員及社安網所聘專業人員團體意外保險」,請參考運用,請查照。 
  說 明:    
  一、 依據衛生福利部114年2月25日衛部救字第1141360592號函辦理。 
  二、 衛生福利部經依政府採購法規定,委託新光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繼續辦理「114年度全國社會工作人員及社安網所聘專業人員團體意外保險」,保險期間自即日起至114年12月31日止,申請人於每月最後1個工作日前提出申請,經核保通過,自次月1日生效。 
  三、 針對任(僱)用社工人員及社安網專業人員之單位,即日起可為其符合承保資格人員投保,保障範圍限執行職務期間。有關加退保流程、保險費等資訊,請見新光產險網站(網址:https://www.skinsurance.com.tw,路徑:首頁-產品櫥窗-團傷專區-全國社會工作人員團體意外保險)。 
  四、 投保單位若為「私立機構」(含醫院、學校)或立案「民間團體」,且符合領有「社會工作師執業執照」或職稱含「社工」之人員得申請衛生福利部補助保險費,相關申請流程請參考該部社會救助及社工司網站(路徑:衛生福利部社會救助及社工司-社會工作-措施與計畫-社會工作人員團體意外保險專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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