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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轉發】 公教人員保險法第10條及第36條修正條文,業經總統分別於民國112年12月15日及113年1月3日修正公布,請查照。

【轉發】公教人員保險法第10條及第36條修正條文,業經總統分別於民國112年12月15日及113年1月3日修正公布,請查照。

教育部  書函  
    機關地址: 100217 臺北市中正區中山南路5號
    承 辦 人: 蔡毓靜
    聯絡電話: (02)7736-6347
    電子郵件: yuching@mail.moe.gov.tw
   
受 文 者: 宏國學校財團法人宏國德霖科技大學
  發文日期: 中華民國113年01月17日
  發文字號: 臺教人(四)字第1130005251號
  速  別: 普通件
  密等及解密條件或保密期限:  
  附  件: (2件) 來函、來函附件( A09000000E_1130005251_senddoc1_Attach1.PDF、A09000000E_1130005251_senddoc1_Attach2.pdf,共二個電子檔案 ) 1131290387_1_A09000000E_1130005251_senddoc1_Attach1.PDF (附件一)
1131290387_2_A09000000E_1130005251_senddoc1_Attach2.pdf (附件二)
 
  旨: 公教人員保險法第10條及第36條修正條文,業經總統分別於民國112年12月15日及113年1月3日修正公布,請查照。
 
明: 依本部人事處案陳銓敘部113年1月11日部退一字第1135653893號函辦理,並檢附來函(含附件)影本1份。
   
   
正本: 部屬機關(構)與學校及其附設機構、各私立大專校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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