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轉發】函轉勞動部「外國人從事就業服務法第四十六條第一項第一款至第六款工作資格及審查標準」如附件,請查照。
教育部 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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承 辦 人: 江奇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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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 文 者: 宏國學校財團法人宏國德霖科技大學
發文日期: 中華民國112年05月09日
發文字號: 臺教文(五)字第1120045256號
速 別: 普通件
密等及解密條件或保密期限:
附 件: (3件) 勞動部函、解釋令、附表( A09000000E_1120045256_senddoc1_Attach1.PDF、A09000000E_1120045256_senddoc1_Attach2.pdf、A09000000E_1120045256_senddoc1_Attach3.pdf,共三個電子檔案 ) 1121293348_1_A09000000E_1120045256_senddoc1_Attach1.PDF (附件一)
1121293348_2_A09000000E_1120045256_senddoc1_Attach2.pdf (附件二)
1121293348_3_A09000000E_1120045256_senddoc1_Attach3.pdf (附件三)
主 旨: 函轉勞動部「外國人從事就業服務法第四十六條第一項第一款至第六款工作資格及審查標準」第36條第5款規定解釋令1份如附件,請查照。
說 明: 依勞動部112年5月4日勞動發管字第1120505474B號函辦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