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轉發】貴單位115年應適用之勞工職業災害保險費率為0.11%,請查照。

【轉發】貴單位115年應適用之勞工職業災害保險費率為0.11%,請查照。

勞動部勞工保險局   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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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旨: 貴單位115年應適用之勞工職業災害保險費率為0.11%,請查照。
 
說明:  
一、 依據勞工職業災害保險及保護法第16條第2項至第5項、勞工職業災害保險實績費率計算及調整辦法辦理。
二、 查貴單位113年7月1日起至114年6月30日止平均僱用被保險人數達50人以上,為115年勞工職業災害保險實績費率適用單位。茲依規定核計貴單位111年1月1日起至113年12月31日止職業災害保險給付總額占應繳職業災害保險費總額之比率,其行業別災害費率應減收25%;及本部職業安全衛生署依貴單位職業安全衛生辦理情形分級認定為第三級,其行業別災害費率應不予調整。經加總後,貴單位行業別災害費率,應按「勞工職業災害保險適用行業別及費率表」規定之費率0.05%減收25%,爰貴單位115年之勞工職業災害保險費率,應按調整後之行業別災害費率0.04%,併計上、下班災害費率0.07%,即0.11%計算。
三、 依照勞工職業災害保險及保護法第16條第2項至第5項規定,本保險費率,分為行業別災害費率及上、下班災害單一費率2種,僱用員工達一定人數以上之投保單位,其行業別災害費率採實績費率,除依中央主管機關公告之適用行業別及費率表規定辦理外,並按其最近3年保險給付總額占應繳保險費總額及職業安全衛生之辦理情形,每年分別計算加總後調整之。
四、 依照勞工職業災害保險實績費率計算及調整辦法規定略以,(一)僱用員工達一定人數以上之投保單位,指僱用被保險人數達50人以上者;又最近3年指自每年計算調整實績費率生效日前一年之1月1日往前推算3年。(二)保險給付總額占應繳保險費總額之比率超過80%者:每增加10%,加收其行業別災害費率之5%,並以加收至30%為限;低於60%者:每減少10%,減收其行業別災害費率之5%。(三)職業安全衛生辦理情形之等級,係按投保單位職業災害發生情形及職業安全衛生管理績效而定(職業安全衛生辦理情形分級認定基準請自行參考辦法附表)。如對職業安全衛生辦理情形之等級有疑義,請洽本部職業安全衛生署詢問,承辦人黃先生及陳小姐,電話:(02)8995-6666分機8205、8347。
五、 前開所稱職業災害保險給付總顱,包含職業災害現金給付及職業災害醫療給付。職業災害現金給付,以計算期間內保險人現金給付核付金額為基準,如被保險人或受益人領取失能或遺屬年金給付時,按其一次得請領失能給付或死亡給付之給付標準計算之;職業災害醫療給付,以計算期間內實際發生之醫療給付金額為基準。如需索取職業災害保險給付明細,請洽本局職業災害給付組詢問(分機1301、1302、1326、1492、225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