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轉發】指揮中心自112年5月1日起解編,有關各機關(構)學校人員請假出國之相關規定,請查照轉知。

教育部  書函   
  機關地址: 100217 臺北市中正區中山南路5號 
  承 辦 人: 關琁丰 
  聯絡電話: 02-7736-5937 
  電子郵件: fone@mail.moe.gov.tw 
  
受 文 者: 宏國學校財團法人宏國德霖科技大學 
 發文日期: 中華民國112年05月03日 
 發文字號: 臺教人(三)字第1120044039號 
 速  別: 普通件 
 密等及解密條件或保密期限:  
 附  件: (1件) 原函影本( A09000000E_1120044039_senddoc1_Attach1.PDF,共一個電子檔案 ) 1121293160_1_A09000000E_1120044039_senddoc1_Attach1.PDF (附件一) 
 
  
  主 旨: 因應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中央流行疫情指揮中心(以下簡稱指揮中心)自112年5月1日起解編,有關各機關(構)學校人員請假出國之相關規定,請查照轉知。 
  說 明:    
  一、 依行政院人事行政總處(以下簡稱人事總處)112年5月1日總處培字第1123026081號函辦理,並檢附原函影本1份。 
  二、 查前開人事總處函以,該總處109年3月17日總處培字第1090028905號函及111年10月3日總處培字第1113029103號函規定略以,各機關、學校及事業機構人員自即日起至指揮中心解散之日止,平、假日出國均應明確填報或使機關知悉所前往國家、地區(含轉機)。茲因指揮中心自112年5月1日起解編,上開人事總處109年3月17日函及111年10月3日函已無從適用,爰有關公務人員非因公出國請假,依公務人員請假規則及原行政院人事行政局91年11月8日局考字第0910036018號書函相關規定辦理;至其餘人員部分,回歸各該人員請假規則及相關規定辦理。 
  三、 公立各級學校教師比照前開規定辦理,至私立大專校院部分,請各校秉權責辦理。